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
出让方: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人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的方式,将以下地点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主要指标为(示意图附后):
1、设置地点:
2、广告设施数量:
3、广告设施设置形式:
4、广告设施设置规格:
5、其他设置要求:广告阵地由出让方提供受让人建造并发布广告,拍卖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应按要求设置建造。拍卖标的不包含广告阵地的所有权。受让人不得发布与场地业主产生同业竞争的广告。
二、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用途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本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自受让人全额付款到账后 日内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三、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拍卖的广告阵地,给予30日的宽限期,用于建造设施、协商使用及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电增容等报批事宜。
四、本合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由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代出让方收款并开具发票。受让人应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到账(收款单位: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账号:890010188900028205)。拍卖时缴付的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不计利息)。
五、权利义务:
1、受让人可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位置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整形类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2、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受让人必须按照拍卖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进行发布,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形态和规格(具体指标见本合同第一条)。户外广告发布制
作、用电、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在建造或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到市城管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手续。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的,还应在建设施工前,将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交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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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对于7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受让人应委托专业设计部门出具制作和安装施工设计图,并由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7、具有灯光效果要求的户外广告,受让人必须于每日晚18:00—22:00,夏令季节即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19:00—23:00亮灯;节假日或电力紧张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8、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受让人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遇台风、暴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受让人必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重设。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出让人应当协调场地业主单位,为受让人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11、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的,除应书面通知受让人以外,还应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出让金总额/使用期总天数*剩余使用期天数,利息不计),本合同随即终止。
12、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13、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和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受让人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且未在出让人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2)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
(3)受让人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户外广告发布的;
(4)受让人在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发布广告,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5)受让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在出让人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6)受让人在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的;
(7)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全额付款到账,逾期十天以上的;
(8)受让人故意毁损或破坏户外广告设施附着的建(构)筑物,影响安全的。
六、违约责任:
1、出让人因为除城市规划变动、非阵地(设施)所有人自身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应当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并按照相当于剩余年限使用权出让金的10%支付违约金。
2、受让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义务的,受让人应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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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额付款到账的,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在受让方前款未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尔后的广告发布手续,并取消受让人今后参加户外广告竞买竞标资格。
4、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本合同第五条第十三款所列合同解除情形成立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设置使用权,除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不予退还外,受让人还应按剩余年限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状;若受让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为
受让方放弃对其所设广告设施的处分权而由出让人代为处理。
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受让人立即停止商业广告发布,于三日内撤除商业广告画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设施及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拆除,但符合下期广告拍卖基本指标,经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该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若受让人又通过拍卖竞标取得下期使用权,可继续保留使用;若受让人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应在十日内同下期获得使用权者自行协商转让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必须在下期使用权拍卖竞标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截至使用期届满之日仍不能提交本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受让人应于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上述受让人应当撤除广告画面或拆除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撤(拆)除的,由出让人代为撤(拆)除或抄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八、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约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它本合同无约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市财政局壹份。
十一、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签订。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出让人:(盖章)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 受让人(盖章):
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