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
一、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
1、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288号工交仓储用途房产(已申领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8681.94平米,未申领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397.63平米)及附属物。详见苏同方2012估字第103号估价报告。
2、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288号工业用地一宗,土地面积为26675平米,土地使用权类型系国有出让,使用年限到2057年2月7日止。详见苏同方2012估字第077号估价报告。
二、 以上标的整体拍卖。
三、 以上拍卖房地产在过户、转籍过程中所需的一切税费、规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所有税费、规费等一切费用)。拍卖成交后,法院不负责清场。
四、 竞买人竞得该标的后应自行负责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权属变更等手续,自行解决标的物可能存在的进户费、物业管理费及有关水、电、气、通讯、租赁、清场、户口等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 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行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须在2012年10月15日15:00前付清全部成交款项及佣金,如逾期将作违约处理,即已付保证金不予退还,作违约赔偿金。保证金及成交尾款的交付人必须为买受人,即付款人名字必须与最终成交人名字一致。
六、 拍卖会所发放的号牌,竞买人应自己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出现转借情况并由此拍卖成交的,视作竞买人对使用者的授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竞买人承担。分拆拍卖时,一份保证金领取一块号牌,一块号牌成交一个标的。
七、 竞买者竞拍成交后,其保证金优先转为拍卖佣金(佣金按规定收取)。佣金在支付拍卖成交款时一并付清,如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 按国家税务局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行开具佣金发票。
九、 本次拍卖的标的,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本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人对上述条款无异议,竞买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