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概况: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会公告
为规范、整合利用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组织举行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会。
一、拍卖时间: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
二、拍卖地点:无锡市梁清路1号无锡大饭店一楼芳华厅
三、拍卖标的:(共9个)
标的序号 | 广告阵地 编号 | 地点/标的 | 设置要求 | 使用 年限 | 参考价 (总价) |
媒体形式 | 单面规格(米) | 其他要求 |
1 | 锡广拍2013-01-1 | 永和路2号市人民大会堂大会场东侧外墙面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20×10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190万 |
2 | 锡广拍2013-01-2 | 建筑路阳光购物广场A栋西立面外墙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8.82×13.9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110万 |
3 | 锡广拍2013-01-3 | 永乐路新天地银光丝绸外墙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6×10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55万 |
4 | 锡广拍2013-01-4 | 青石路200号丽晶简爱酒店东墙面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13×7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5年 | 85万 |
5 | 锡广拍2013-01-5 | 解放路811号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三楼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28.5+18.5)×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3年 | 190万 |
6 | 锡广拍2013-01-6 | 火车站15号泰山饭店裙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37+30+37)×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3年 | 95万 |
7 | 锡广拍2013-01-7 | 中山路397号明珠宾馆东侧2-5楼墙体广告位 | 三面翻 | 21×10.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3年 | 140万 |
8 | 锡广拍2013-01-8 | 中山路309号华联商厦主楼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26×10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3年 | 200万 |
9 | 锡广拍2013-01-9 | 中山路10号朝阳广场大酒店楼顶南部广告位 | 三面翻 | 30×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建造并发布 | 2年 | 220万 |
四、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接受预约看样。
五、拍卖范围及办法:中国境内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拍卖。有意参拍者均可持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拍保证金到无锡市五爱路21-2号(五爱典当行2楼)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登记报名。
六、报名及截止时间:2013年3月18日-3月26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30-11:00,下午13:30-15:00
七、报名须知:
1、每一个单位登记报名时须交纳人民币200元(领取拍卖资料);
2、参拍人须交纳拍卖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任何支付形式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到账为准,本票或汇票上出款人名称必须和报名单位一致);
3、买受人应当于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出让办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视同反悔,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全部成交款,并按照市出让办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本场拍卖会凭号牌入场,每一号牌限入场2-3人;
5、拍卖会现场无人应价或不达底价的标的即为流拍;
本次拍卖由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监督,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现场公证。
八、联系方式: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无锡市建筑路301号718室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联系人:黄先生0510-85126727
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五爱路21-2号五爱典当行2楼/联系人:江女士13812520933 张 先生13812044165/网址:http://www.wuaiauction.com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会特别说明
一、本次拍卖会由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委托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举办。所有标的均系户外广告阵地产权人基于自愿而委托政府公开拍卖的广告阵地。竞买人在拍卖成交、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且付款到账后,即取得该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
二、本次拍卖标的出让人只拍卖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不包含户外广告阵地所有权。阵地上建有设施的,该设施之所有权及使用权亦不包含在岀让标的之中,设施的处置由买受人按合同规定与所有权人协商处理。
三、竞买人参加拍卖并成交后,应在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出让办签订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成交后十二个工作日内付款到账,成交款由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代市出让办收款并开具发票,逾期不签订使用合同并付款到账的可认定为买受人反悔,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对本拍卖文件所附《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竞买人参加拍卖并成交即视同接受该合同条款,买受人不得以变更合同条款为由拖延或拒签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买受人依法取得使用权后,应及时到市城管、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服从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并按时续办;相关部门将给予积极支持,加强服务引导,在法定期限内审批发证。
六、买受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符合本拍卖文件中的设置要求和技术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七、本次拍卖会公告发出后至拍卖会正式开拍前,就本次拍卖相关事项作出的更正、解释或补充性说明等书面材料,均为本拍卖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拍卖文件解释权归市出让办。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规则
一、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竞买人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二、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间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品质、面积、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完全了解、认可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相应责任。拍卖会开始,拍卖师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任何问题。
三、请竞买人于2013年3月28日9:00起,在无锡市梁清路1号无锡大饭店一楼芳华厅,凭保证金收据及报名资料换取竞价号牌,提前进场。因竞买人原因延误时间而错过竞买时机,损失和责任由竞买人自己承担。
四、竞买人若委托代理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否则代理人无竞买资格;竞买人领取的竞价号牌应自己使用,如转借他人并拍卖成交的,视作竞买人对使用者的全权授权委托,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竞买人负责。
五、本次拍卖对拍卖标的采用有底价拍卖(加价式)方式进行,即先由拍卖师报编号、品名、起拍价、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举牌竞拍,最后由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交。拍卖师可根据需要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可自由叫价,但不得低于加价幅度;竞拍到最高价后,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后无人再加价,拍卖师落槌即具法律效力,正式确认标的成交,该竞买人为买受人;若拍卖师击槌时竞买人同时举牌,以拍卖师击槌确认的竞买人为买受人;拍卖会现场无人应价或不达底价的标的即为流拍。
六、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慎重地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视作违约,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场拍卖会每个标的均以总价为基数起拍,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应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于三个工作日内(不含拍卖成交当日)与委托方(市出让办)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方式交纳所拍期限的使用权费,同时向本公司交纳成交总额的3%的佣金。
八、待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出让合同后,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自动充抵成交款。买受人逾期未与委托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付清全款的,视为买受人反悔,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未成交的,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原报名处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九、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的移交由委托方负责,使用起止日期以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十、委托人有权在拍卖会前撤回拍卖标的,出现这种情况,拍卖人将拍卖保证金退回竞买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买受人其他一切损失。
十一、竞买人须服从拍卖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拍卖会场秩序,严禁吸烟。
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会标的目录及设置要求
标的序号 | 广告设施 编号 | 地点/标的 | 设置要求 | 使用年限 | 起止 时间 |
媒体形式 | 单面规格(米) | 其他要求 |
1 | 锡广拍2013-01-1 | 永和路2号市人民大会堂大会场东侧外墙面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20×10 | 1、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建造并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2、显示屏像素间距≤16mm,物理像素密度≥3906点/㎡,最大亮度≥6500cd/㎡,像素失控率≤10万分之一; 3、具备光亮度自动控制系统,确保不对视觉及交通安全产生妨害; 4、买受人不得发布与场地业主产生同业竞争的广告,并应免费提供每天不少于20%的平均滚动时段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5、本次拍卖的仅限建造广告设施本身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买受人 需要另外占用场地的,由买受人与场地方自行协商; 6、在建造广告设施中造成对场地损坏的修复以及相关招牌的移位制作、配合广告设施效果的外立面改造,由买受人负责。 | 5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2 | 锡广拍2013-01-2 | 建筑路阳光购物广场A栋西立面外墙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8.82×13.9 | 5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3 | 锡广拍2013-01-3 | 永乐路新天地银光丝绸外墙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6×10 | 5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4 | 锡广拍2013-01-4 | 青石路200号丽晶简爱酒店东墙面广告位 | 全彩LED显示屏 | 13×7 | 5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5 | 锡广拍2013-01-5 | 解放路811号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三楼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28.5+18.5)×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 3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6 | 锡广拍2013-01-6 | 火车站15号泰山饭店裙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37+30+37)×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建造并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不得发布与场地业主产生同业竞争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 3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7 | 锡广拍2013-01-7 | 中山路397号明珠宾馆东侧2-5楼墙体广告位 | 三面翻 | 21×10.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 3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8 | 锡广拍2013-01-8 | 中山路309号华联商厦主楼楼顶广告位 | 三面翻 | 26×10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 3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9 | 锡广拍2013-01-9 | 中山路10号朝阳广场大酒店楼顶南部广告位 | 三面翻 | 30×5 | 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 2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银行账号信息:
户名: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4171210001819100022113
开户行:华夏银行五爱支行
1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2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3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4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5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6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7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8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9号标的简介(仅作参考)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用示范文本)
(编号: )
出让方: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人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的方式,将以下地点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主要指标为(示意图附后):
1、设置地点:
2、广告设施数量:
3、广告设施设置形式:
4、广告设施设置规格:
5、其他设置要求:广告阵地由出让方提供受让人建造并发布广告,拍卖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应按要求设置建造。拍卖标的不包含广告阵地的所有权。受让人不得发布与场地业主产生同业竞争的广告。
二、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用途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本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自受让人全额付款到账后 日内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三、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拍卖的广告阵地,给予30日的宽限期,用于建造设施、协商使用及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电增容等报批事宜。
四、本合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由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出让方收款并开具发票。受让人应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到账(收款单位: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账号:890010188900028205)。拍卖时缴付的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不计利息)。
五、权利义务:
1、受让人可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位置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整形类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2、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受让人必须按照拍卖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进行发布,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形态和规格(具体指标见本合同第一条)。户外广告发布制
作、用电、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在建造或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到市城管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手续。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的,还应在建设施工前,将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交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鉴定。
5、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对于7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受让人应委托专业设计部门出具制作和安装施工设计图,并由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7、具有灯光效果要求的户外广告,受让人必须于每日晚18:00—22:00,夏令季节即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19:00—23:00亮灯;节假日或电力紧张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8、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受让人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遇台风、暴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受让人必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重设。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出让人应当协调场地业主单位,为受让人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11、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的,除应书面通知受让人以外,还应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出让金总额/使用期总天数*剩余使用期天数,利息不计),本合同随即终止。
12、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13、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和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受让人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且未在出让人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2)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
(3)受让人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户外广告发布的;
(4)受让人在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发布广告,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5)受让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在出让人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6)受让人在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的;
(7)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全额付款到账,逾期十天以上的;
(8)受让人故意毁损或破坏户外广告设施附着的建(构)筑物,影响安全的。
六、违约责任:
1、出让人因为除城市规划变动、非阵地(设施)所有人自身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应当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并按照相当于剩余年限使用权出让金的10%支付违约金。
2、受让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义务的,受让人应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额付款到账的,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在受让方前款未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尔后的广告发布手续,并取消受让人今后参加户外广告竞买竞标资格。
4、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本合同第五条第十三款所列合同解除情形成立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设置使用权,除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不予退还外,受让人还应按剩余年限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状;若受让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为
受让方放弃对其所设广告设施的处分权而由出让人代为处理。
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受让人立即停止商业广告发布,于三日内撤除商业广告画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设施及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拆除,但符合下期广告拍卖基本指标,经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该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若受让人又通过拍卖竞标取得下期使用权,可继续保留使用;若受让人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应在十日内同下期获得使用权者自行协商转让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必须在下期使用权拍卖竞标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截至使用期届满之日仍不能提交本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受让人应于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上述受让人应当撤除广告画面或拆除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撤(拆)除的,由出让人代为撤(拆)除或抄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八、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约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它本合同无约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市财政局壹份。
十一、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签订。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出让人:(盖章)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 受让人(盖章):
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屏示范文本)
(编号: )
出让方: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人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的方式,将以下地点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主要指标为(示意图附后):
1、设置地点:
2、广告设施数量:
3、广告设施设置形式:
4、广告设施设置规格:
5、其他设置要求:(1)买受人按拍卖文件的要求建造并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形态和规格,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美体、整形类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2)显示屏像素间距≤16mm,物理像素密度≥3906点/㎡,最大亮度≥6500cd/㎡,像素失控率≤10万分之一;(3)配备光亮度自动控制系统,确保不对视觉及交通安全产生妨害;(4)买受人不得发布与场地业主产生同业竞争的广告,并应免费提供每天不少于20%的平均滚动时段用于发布公益广告;(5)本次拍卖的仅限建造广告设施本身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买受人需要另外占用场地的,由买受人与场地方自行协商;(6)在建造广告设施中造成对场地损坏的修复以及相关招牌的移位制作、配合广告设施效果的外立面改造,由买受人负责。
二、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用途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本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自受让人全额付款到账后 日内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三、本合同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拍卖的广告阵地,给予30日的宽限期,用于建造设施、协商使用及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电增容等报批事宜。
四、本合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由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代出让方收款并开具发票。受让人应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到账(收款单位: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账号:890010188900028205)。拍卖时缴付的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不计利息)。
五、权利义务:
1、受让人可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位置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不得发布医疗、保健、美容、整形类广告,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保持整体画面整洁完好。
2、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受让人必须按照拍卖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进行发布,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形态和规格(具体指标见本合同第一条)。户外广告发布制
作、用电、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在建造或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到市城管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手续。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的,还应在建设施工前,将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交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鉴定。
5、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对于7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受让人应委托专业设计部门出具制作和安装施工设计图,并由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7、具有灯光效果要求的户外广告,受让人必须于每日晚18:00—22:00,夏令季节即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19:00—23:00亮灯;节假日或电力紧张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8、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受让人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遇台风、暴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受让人必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重设。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出让人应当协调场地业主单位,为受让人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11、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的,除应书面通知受让人以外,还应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出让金总额/使用期总天数*剩余使用期天数,利息不计),本合同随即终止。
12、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13、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和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受让人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指标,且未在出让人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2)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
(3)受让人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户外广告发布的;
(4)受让人在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发布广告,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5)受让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在出让人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期限内整改的;
(6)受让人在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完毕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由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符合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证明的;
(7)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全额付款到账,逾期十天以上的;
(8)受让人故意毁损或破坏户外广告设施附着的建(构)筑物,影响安全的。
六、违约责任:
1、出让人因为除城市规划变动、非阵地(设施)所有人自身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应当按剩余年限计算和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出让金,并按照相当于剩余年限使用权出让金的10%支付违约金。
2、受让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义务的,受让人应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额付款到账的,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在受让方前款未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尔后的广告发布手续,并取消受让人今后参加户外广告竞买竞标资格。
4、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本合同第五条第十三款所列合同解除情形成立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设置使用权,除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不予退还外,受让人还应按剩余年限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状;若受让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为
受让方放弃对其所设广告设施的处分权而由出让人代为处理。
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受让人立即停止商业广告发布,于三日内撤除商业广告画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设施及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拆除,但符合下期广告拍卖基本指标,经依法设立的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该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若受让人又通过拍卖竞标取得下期使用权,可继续保留使用;若受让人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应在十日内同下期获得使用权者自行协商转让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必须在下期使用权拍卖竞标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截至使用期届满之日仍不能提交本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的,受让人应于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上述受让人应当撤除广告画面或拆除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撤(拆)除的,由出让人代为撤(拆)除或抄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八、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约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它本合同无约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市财政局壹份。
十一、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签订。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出让人:(盖章)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 受让人(盖章):
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今有 (单位名称)授权 (身份证号码 ),全权办理江苏五爱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3月28日9:30举行的“无锡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会”。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委托人负责。
此授权委托书不可撤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由受托人负责,如不真实,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
通讯地址:
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日期:2013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