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通知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


    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印发《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说,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使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物保发[2001]052号)和国家文物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发[2001]第5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凡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
    三、各地应抓紧对现有文物拍卖企业有关人员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四、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一)委托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初审。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材料,由拍卖企业统一报送。
    (二)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具有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不足名额可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聘请具有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一年以上的人员,但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②非参与文物拍卖标的、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出入境审核的人员; ③非受聘于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的人员。
    五、拍卖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
    (2)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接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证明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3)所在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除提供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拍卖行业、特种行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设立拍卖企业文件的复印件;
    (3)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4)已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加密上报2001—2003年规定的文物拍卖记录一式3份,图录和标的闪存盘(USBFLASH)。
    (5)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六、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七、拍卖企业要加强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应逐年减少聘用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12月30日起,各文物拍卖企业报请年检或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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