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不良资产 拍卖业为银行助力


中国拍卖业自恢复以来,逐渐进入到了诸多领域,除承担着协助法律执行、银行不良资产拍卖的职能外,在防范不良资产形成的工作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企业贷款人资信不佳、银行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法院执行周期长的条件下,拍卖公司与银行的联手互动,可以获得行之有效的方法,即能完善信贷退出机制,解决银行信贷资金难以安全退出的问题,又能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回笼。 拍卖公司将借鉴发达国家多年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问题,依据《合同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可以接受法人、自然人的委托(即:银行选择的可以出具抵押资产的贷款人,业就是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同时,拍卖公司在银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之前,便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拍卖公司将以专门机构及人员和银行业务配合,并以银行资金安全为前提协助银行挑选抵押物。银行对拍卖公司提出若干要求,如收费、保管实施等约定。协议的签订对银行有了一个可信任的伙伴,并在资金安全回笼的工作上多了一道防线;对拍卖公司而言,是一个稳定的业务渠道来源和特色,有利于双方各自的工作。 在拍卖实施上,当银行完成对贷款人的初步审查后,贷款人提出抵押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此时拍卖公司介入,并经论证向银行提出委托拍卖底价。京银行和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委托协议。委托低价是参照银行本息及标的变现安全的思路而制定。拍卖时间是以贷款人不能偿还银行本息的时间界定。接受委托后,委托人需将标的物交由拍卖公司监管,如是房地产就到房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拍卖对银行资金安全的意义在于:1.拍卖意义的实现是在滞后的,而拍卖对标的的变现能力,对标的的评估是对自身实现利润责任的。这一本质的要求,恰恰是符合银行的本质要求:2.拍卖的介入造成了对贷款人的压力,只有那些未来有真正偿还能力的贷款人才敢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3.拍卖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会自觉主动的对贷款人给予高度关注。甚至在拍卖前已做好招商准备,一旦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本息,拍卖准时开始。

  综上所述,银行――拍卖人――贷款人三者之间,即有互为关联,又有互动关系。而自身利益的有机联系,造成两三者经济利益的杠杆关系。

   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引进拍卖机制这一新生事物应该大力推行。此举必将成为今后商业银行和拍卖公司结合的亮点,一定会有明显的成效。对贷款的周期与简便起到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及处理的难点:

一、 宏观决策缺乏科学性。作为宏观信贷管理部门,应能站在国际经济发展的高度及时从总体上把握贷款进退的方向,对防范风险起到积极作用。长期以来银行这方面较为欠缺,如:90年代的房地产热并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巨大风险而及时控制,直至中央禁止后方才控制贷款。虽然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采取以抵押为贷款的担保方式,但由于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多抵押物长期空置无法变现,形成不良资产。又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私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我们并没有及时地调整信贷投向而固守国有工业企业阵地,使得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同时,企业资金需求高度依赖银行。现阶段形成的这种依赖关系是建立在软约束的基础上。要实现信贷退出难度很大,可能造成银行信贷资产的巨额损失,业能使企业资金周转停止而倒闭。银行只是从形式上片面强调贷款抵押率,忽略抵押物的选择,对抵押物变现难总是估计不足,如厂房变现难使银行被迫自食苦果。

二、 微观管理不到位,重放轻管,对企业不了解。企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贷款安全,银行将贷款投向企业后,就应对企业经营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然而这方面都很欠缺。

三、 担保抵押物实施难导致信贷退出丧失了最后一道屏障而形成不良贷款。在实施信贷退出过程中,一般是先通过企业正常帐户资金来实现信贷退出。但退出的对象大都是不景气的、基本是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往往需要采用第二还款来源,来偿还贷款。由于信贷管理的不足,贷款担保手续流于形式,致使银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向保证人追偿丧失贷款风险补偿的最后一道防线。另外即使银行实现了抵押权,由于法律及诸多因素,抵押物很难实现真正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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